《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消防法》《建设工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哲行规定》(住房和城多建设部令第51号),扎实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山东省住房和城建设厅、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共分4篇19章,主要内容包括:建筑专业、暖通空调专业、给排水专业、电气专业。
第一篇 建筑专业
建筑专业消防指引的内容包含厂房和仓库、民用建筑、建筑防排烟和车库防火四部分。指引中常用的规范、标准为引用方便,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正文简称《建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正文简称《汽车库防火规范》)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正文简称《建筑防排烟标准》)表示。采用黑体字提出问题,宋体字提供解答的形式表达。
第一章 厂房和仓库
10.1 丙类厂房的2个防火分区各自有2个安全出口,但疏散距离和疏散宽度不符合要求,是否可以参照《建规》第5.5.9条的规定在防火墙上设置甲级防火门以解决疏散距离和疏散宽度的问题?
《建规》第3.7.2条、第3.7.3条对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内的安全出口数量进行
了规定。丙类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在有2个安全出口的情况下,当疏散距离不足时,可以借用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解决,但不允许借用疏散宽度。
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应严格采用防火墙分隔,不应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1.0.2 避难走道能否适用于甲、乙、丙类厂房的人员硫散,避难走道的设置是否仅用于地下建筑?
1 避难走道不适用于甲、乙类厂房的人员硫散。
2 丙类厂房人员疏散确有困难时,可以采用避难走道疏散,但应符合《建规》的相关规定。地上和地下建筑在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设置避难走道。
1.0.3 根据生产工艺布置的厂房,在大空间里面布置很多小房间、套间,影响疏散,其疏散距离还可以按照《建规》第3.7.4条的规定执行吗?
《建规》第3.7.4条的条文说明:本条规定的硫散距离均为直线距离,即室内最远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未考虑因布置设备而产生的阻挡,当有通道连接或墙体、设备遮挡时,应按行走距离不超过80m计算。同时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符合《建规》第3.7.2条的规定。
1.0.4 丙类单层自动化立体高架仓库,部署以高层仓库。如果高度超过24m,可否按照《建规》第3.2.2条中单层仓库的占地及防火分区的面积设计?
高架仓库应充分考虑储存货物的实际情况,配套自动灭火等消防设施时,可以按单层仓库的面积要求设计。
1.0.5 单层纸品丙2类成品库,根据《建规》第3.3.2条备注4规定,占地和防火分区面积可以翻倍,如果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是否可在此基础上再扩大一倍?
单层纸品丙2类成品仓库,当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如果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其每座仓库的建筑面积可以为24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可以为6000m2。
1.0.6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厂房按单层厂房还是高层厂房设计?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厂房按单层房设计。
1.0.7 高层工业建筑的一部分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是否可以参照民用建筑裙房的概念进行消防设计?
高层工业建筑和裙房应按整体进行消防设计。
高层工业建筑主体投影范围以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当和高层建筑主体采用防火墙分隔(如必须连通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隔间等可靠防火分隔和连通措施,但不允许设置防火卷帘)后,防火分区和疏散距离等可以照各自的建筑度进行消防设计。否则,应统一按高层工业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1.0.8 工业及民用建筑中采用钢梁、钢柱等做承重构件时,其耐火极限如何满足?
钢结构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按《建规》的规定确定。
柱间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柱相同,楼盖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梁相同,屋盖支撑和系杆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屋顶承重构件相同。
钢结构的防火保护可采用下列指施之一或其中几种的复(组)合:
1 喷涂(抹涂)防火涂料;
2 包覆防火板;
3 包覆柔性毡状隔热材料;
4 外包混凝土、金属网抹砂浆或砌筑砌体。
设计具体采用何种防火保护措施,由设计人根据工程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具体要求按《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执行。
1.0.9 《建规》第3.8节对仓库的安全疏散作出了规定,未见有疏散距离的要求?是否可以不要求疏散距离?
仓库应按《建规》要求设置防火分区,对疏散距离无要求。但物流仓库的分拣部门应按厂房设计。
1.0.10 目前设计的通用厂房因为业主和生产产品不确定,如何设计和审查?
应根据使用功能确定生产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当通用厂房因为业主和生产产品不确定,应按不低于丙类厂房进行设计的审查。
1.0.11 《建规》第3.3.5条、第3.3.9条,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或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50h的防火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至少设置墙上是否可以设窗,如可以设,是甲级防火窗、乙级防火窗、还是丙级防火窗?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或丙、丁类仓库内时,应和厂房、仓库设置防火隔墙,当需要设置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当需要
设置内窗(多数为观察窗)时,观察窗的面积不应大于墙面面积的20%,且应为固定乙级防火窗。
1.0.12 厂房在首层是否可以通过扩大封闭楼梯间通向室外?单、多层丁、戊类厂房的楼梯间至外门的疏散距离是否不限?
1 高层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32m)和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楼梯在首层应直通室外,也可以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通向室外。
2 多层丁、戊类厂房可采用敞开楼梯间,应直通室外,或可通过车间通道、疏散走道通至室外,楼梯间至外门的疏散距离不限。
1.0.13 学校的实训车间按厂房设计还是按学校教室设计?
甲、乙、丙类实训车间与教学楼、宿舍楼等民用建筑不能组合建造,实训车间应按厂房设计。
第二章 民用建筑
2.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2.1.1 部分住宅的底部区城由于日照标准不满足规范要求往往标注为公寓,此部分公
《建规》第5.1.1条注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
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在设计图中标注为住宅应按照住宅设计,标注为公寓应执行公共建筑的规定。
部分住宅的底部区域不满足住宅日照标准要求,应明确告知建设单位并在售房合
同中写明。不允许标注为公寓按住宅设计。
2.1.2 一栋住宅由四个单元组成,其中三个单元为18层,另一个单元为5层,5层的
住宅单元可以按多层住宅设计吗?高出5层的住宅的山墙可以开窗吗?
此种情况可以认为是两栋楼零距离贴临建造,贴临处应设置双墙,相邻较高一面
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较低住宅屋面15m及以下范围不能开窗。在此条件下,可分别
按高层住宅和多层住宅设计。
2.1.3 对于台阶式地坪,如果在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室外地坪上,一侧或两侧设置消
防车道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以及建筑出入口时,建筑高度如何计算?如何进行防火
设计?
按规范要求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当其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地坪形成环
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按较高或较低室
外地坪(与应设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标高应一致)起算建筑高度,其最大进深
不宜大于30m,不应大于50m;按规范要求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高层
建筑,其最大进深不宜大于30m,不应大于50m,可按消防车道的相应室外地坪(与
应设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标高应一致)起算建筑高度;其余建筑,可按照实际
室外地坪情况确定起算建筑高度(注:本条图示建筑高度按屋面面层考虑)。
1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有楼
板相邻时应满足耐火极限不小于2.0h)且地上、地下部分没有开口,各自有符合规范
规定的独立安出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
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该建筑的建筑高度(见
图2.1.3-1)。
2 当按较高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建筑部分距离临空建筑外墙
的进深不大于30m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时,可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疏散流线可向上疏散至较高地坪室外地面或向下疏散至较低地坪室外地面);其余部分应按照地下部分进行消防设计(疏散流线应向上疏散至较高地坪室外地面);(见图2.1.3-2)